常小乐:继承纠纷中,打印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打印遗嘱房产继承怎么写范本图片大全)
随着电脑应用的普及以及现代人书写习惯的变化,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不再局限于手写,实务中打印遗嘱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为顺应时代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打印遗嘱确定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为司法实践中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案例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一、法律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前,打印遗嘱的效力通常按照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认定根据201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八条规定,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2021年《民法典》施行,将打印遗嘱确定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并对其形式要件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关于打印遗嘱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二、相关司法案例“刘某起与刘某海等遗嘱继承纠纷案”系打印遗嘱效力认定的典型案例,该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两位当事人提交的打印遗嘱的效力进行了准确认定,对于推动打印遗嘱新增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该案生效裁判认为,刘某起及刘某海提交的遗嘱均为打印形成,属于打印遗嘱刘某起提交的遗嘱上虽有两名见证人签名,但录像视频仅显示一名见证人,在没有证据证明系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法院对该份遗嘱效力不予认定。
刘某海提交的遗嘱符合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署名及日期等法定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有效由此可见,法院在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时,为确保打印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会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进行严格审查,只有在满足全部形式要件的情况下,打印遗嘱才会被认定为有效。
三、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在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时,除要求符合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等实质要件外,还应当对形式要件进行严格审查但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应只做机械的、简单的解读,而应考虑到其背后蕴含的逻辑。
具体需要注意:1.设立遗嘱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打印形式设立遗嘱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所谓在场见证,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下,见证人对包含遗嘱制作、宣读遗嘱内容和签字确认等订立遗嘱全部过程的见证,如果仅见证遗嘱形成的部分过程,实务中存在被法院认定不符合形式要件的风险。
同时,两名见证人应当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之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见证人不足两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都会影响遗嘱效力的认定2.每一页都应由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打印遗嘱由数页文本构成时,如果仅在其中一页签名,其他页的遗嘱内容容易被篡改或替换。
因此,打印遗嘱应当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以防范遗嘱被伪造的风险《民法典》对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规定比代书遗嘱更为严格,代书遗嘱没有规定在每一页签名3.应当注明具体日期遗嘱的设立时间是判断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未注明设立时间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打印遗嘱应当注明年、月、日,没有注明日期或者日期不完整都会对遗嘱效力造成影响4.打印人不同不影响效力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应当由见证人之一代书,而对于打印遗嘱的制作人是遗嘱人本人还是见证人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打印遗嘱客观上无法区分是由遗嘱人还是他人制作的,实践中也不可避免遗嘱人因年龄、疾病或知识水平的局限只能由他人代为制作的情形,因此在满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打印遗嘱的制作人是否是遗嘱人本人不影响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综上所述,《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的形式主要是为了解决实务中不同遗嘱形式的效力认定问题,为了更大程度地保护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时代的发展,打印遗嘱可能会成为主流的遗嘱形式,在依据《民法典》设立打印遗嘱时应当严格注意符合形式要件,避免缺少某一要件而导致遗嘱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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