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一农民私自在家屠宰生猪,尚未销售,被市监局处以10万元的罚款
老陈是一名地地道道的农民,为了维持生计,他在县城里开了一家肉铺。
凭借着卖肉多年的经验,来他店里的都是老顾客,但即便起早贪黑,兢兢业业,老陈一年到头也赚不了几个钱全国人民都知道农村粮食猪猪肉好吃!某日,老陈特意回了一趟农村老家,精挑细选了一头生猪挑选好后,老陈迅速返回县城,希望在屠宰场和市监局下班前,赶回城里,将生猪的屠宰、检验检疫等手续给办好。
紧赶慢赶,回到县城时,屠宰场和市监局已经下班了肉摊上一斤猪肉都没了,第二天还要出售呢!老陈深知自己购买的生猪系同村王某喂养的,所以不可能有问题焦急之下,老陈自己动手杀了猪,并拉到肉摊上准备售卖不巧,第二天一大早,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对老陈售卖的肉类例行检查,发现了本批未经检疫的猪肉。
经核实,老陈本次购进猪肉168.1斤,全部在肉架上按照老陈销售价格25元/斤计算,涉案猪肉货值4202.5元,因暂未出售,所以无违法所得市监局认为,老陈在未经检疫、检疫,依法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家屠宰后获得猪肉168.1斤,并于次日早上,拉到市场摊位上经营销售,其行为已违反了相关规定。
当即,市监局对老陈作出罚款10万元,并没收案涉的全部猪肉的决定57岁的老陈受到了沉重的打击,10万元呢,这钱他上哪儿去找呢?虽然老陈不懂法,但老陈知道事有轻重缓急的道理,自己承认有错,但市监局可以对自己少罚一点,毕竟肉一斤都没卖出去。
请求未果后,老陈将市监局起诉到法院#头号周刊# 老陈认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9条明确规定,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由食品yao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此计算的话,本次罚款应予处罚4202.5元的3-5倍,也就是罚款金额位于12607.5-21012.5元之间即使按照顶格处罚,也就是两万多一点元,可市监局的处罚金额却几近5倍那么市监局的处罚到底是不是有法可依呢?#人人能科普,处处有新知# 。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意思就是说,市监局给予了10万元的罚款,就要提供罚款依据以支撑自己的主张。
对此,市监局坚持认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也已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取最低处罚,具有合理性1、《食品安全法》123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回归本案,老陈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两者的处罚尺度不一致,这里就涉及到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优于行政法规的原则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当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应适用法律的规定。
2、《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但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国计民生,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管理问题实行严格的安全监管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饮食安全及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及社会的稳定。
本案市监局依法负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其主动作为,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问题应予以肯定3、老陈作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这不仅是道德责任,更是法定义务国家之所以加大对生猪管理力度,主要源自非洲猪瘟的发现,瘟疫的蔓延,已是全球性问题。
因此,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实事求是地讲,对猪肉消费者来说,绝对是好消息,这是大家吃上放心肉的基础,毕竟谁也不想吃到bing死猪或老龄母猪事实上,老陈并未按照相关规定,未顾及众多消费者饮食安全,进而将未经检验、检疫,私自宰杀的生猪产品向社会公众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市监局的主张,并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驳回老陈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