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出售自宰猪肉被罚5万元 司法局长帮他打了场官司
义红今年53岁,居住在仙居县下各镇各五村。
去年端午,他家宰杀了一头饲养生猪,猪肉分送给亲友后还有剩余,便由他妻子拿到村口售卖,共卖出15.625公斤,收款700元当地执法人员随即发现这一非法售卖行为,当场扣押了剩余的30.65公斤猪肉及切割刀具2把,后经调查,向应义红出具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显示,处罚依据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一个农民,杀了自家养的猪,卖了700块钱,要罚5万块,我们想不通啊!”应义红一家很是困惑台州市司法局派驻到当地的农村工作指导员牟慧萍得知这一情况后,建议他们申请法律援助当应义红来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时,距离法定起诉期限到期仅剩几天。
此时,台州市司法局正开展“幸福法援”党建品牌活动,作为公职律师,邵宣豪接受了指派,参与到此案的行政诉讼中通过走访,邵宣豪了解到,应义红家是初次出售自宰猪肉,数量不多且未造成社会危害;且应义红因车祸致残,夫妻俩以务农为生,家庭经济困难。
邵宣豪认为,该处罚决定援引的法律依据没有错,但执法人员机械地按照罚则规定执法,违背了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设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则,赋予了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的权力,以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邵宣豪说,“此案罚5万元,明显不合理”最终,经仙居县人民法院组织行政调解,执法部门综合考量当事人情况,撤销原处罚决定,并减为罚款5000元,应义红表示接受“通过这件事,我知道了出售自宰猪肉是违法的,也了解了正规的屠宰流程,我会把这些都告诉养猪的村民们……”应义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