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兑现千万捐赠遭母校起诉成“老赖”!这事真有这么严重?(学生未捐款被拍照)
月10日,该校在110周年校庆之际,公开宣布校友吴幽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并举行了捐赠仪式。
然而,这笔捐赠至今未履行,吴幽被母校基金会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3月14日晚,吴幽回应称,当初捐赠未履行是因为签合约后不久,其名下的基金所投项目出现流动性危机无法退出,最终导致无钱履约吴幽表示:“尽管我现在遇到了巨大的困难,但在这里我向大家保证,我会坚定不移地履行我的责任,想尽办法把1100万元的捐赠款落实到位。
”此事自曝光以来引发热议不少网友表示难以理解,认为捐赠不是义务是情分,到底捐不捐要由捐赠人说了算,母校不应将校友告上法庭;也有人认为,企业家捐款要量力而行,不能名声赚了钱不给那么,公开承诺捐款有法律效力吗?承诺的捐款没有兑现可不可以讨要?承诺捐款后,没钱了可以“悔捐”吗?……法报君特别邀请了北京锦钟律师事务所主任阮国忠、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事业合伙人衣海宾、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谨菡,就该事件引发的捐款话题从法律角度逐一进行解读。
1.我国通常的捐赠渠道和程序有哪些?
阮国忠:我国个人或企业进行公益捐赠的常见方式有三种:一是直接捐赠给有需要的对象,此方式决定自由、流程简单,能直接看到款项去处,但也存在挑选受助对象耗时耗力等缺点;二是直接捐给慈善组织,此类捐赠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人士的作用,保证项目落地,而且有捐赠票据可以抵税;三是通过捐赠平台捐给公益项目,这是较为简单便捷的方式,可直接对认可的公益项目进行捐赠并得到捐赠平台的项目反馈,同样有捐赠票据可抵税,但无法百分百保证善款落到实处。
2.在该事件中,因捐赠人逾期未交付捐赠,校方和校友对簿公堂。该笔捐赠属于什么类型?公开承诺捐赠后可以反悔吗?
衣海宾: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我国慈善法也规定,对于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情形,受赠人可以要求捐赠人强制履行捐赠义务。
本事件中,吴幽向学校捐款属于民法上的赠与行为,是一种赠与合同此前据媒体报道,该笔捐款有兴学助教的公益性质,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校友向学校做了捐赠承诺,是权利而不是义务,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强制他人作出捐赠承诺,而一旦作出捐赠承诺,即应承受该承诺带来的法律和道德后果。
吴幽已经与校方签订了捐赠协议,举办了隆重的捐赠仪式,并且该捐赠事件在社会上也已经被广泛报道,即使财产尚未转移,该行为也应当属于签订了不可撤销的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双方应受合同约束,履行合同义务,故吴幽作出了赠与承诺却没有真正履行捐赠义务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3.那么,承诺的捐款没有兑现,接受捐赠一方可不可以讨要?
杨谨菡:在此合同中,吴幽的法律义务是向学校交付其承诺的捐赠款,吴幽没有兑现该捐款,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慈善法规定,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故学校可以要求吴幽继续履行其义务,向学校支付约定捐赠款4.承诺捐款后,哪些情况下可以“悔捐”?如果确实没有钱,该怎么办?
衣海宾:捐赠毕竟是单方承担给付义务,对方无须支付对价的活动,原则上,在财产转移前可以反悔实践中确实存在着捐赠人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恶化无力兑现捐赠承诺的情形,法律也会给予捐赠人一定的生存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如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实践中,捐赠人如要“悔捐”,应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才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但这就需要捐赠人证明自己经济情况确实恶化以及并非故意“诺而不捐”如果捐赠人被生效法律条文确认,需要履行捐赠义务而未履行的,受赠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冻结并执行捐赠人的财产,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会被限制乘坐飞机、列车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进行消费,购买或租赁高档不动产甚至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5.近年来,越来越多千万元级、亿元级捐赠消息博取公众眼球,兑现时面临的挑战也逐渐浮现。
那么,捐赠应注意哪些要点?
杨谨菡:普通民众捐赠的话,要选择安全正规的捐赠渠道,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捐赠首先要确认慈善机构是否合法,是否已取得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慈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捐赠后要让对方开收据,后续应持续关注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以保证自己的捐赠落到实处,真正帮助了需要帮助的人。
高额捐赠中,个人和企业不仅要遵守国家法律,还要确认需要履行的企业内部决策手续和决策程序具体而言,需签署一份涉及捐赠财产性质及归属、捐赠财产计价、资金管理、捐赠财产用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条款等完备内容的捐赠协议,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协助以避免产生争议;还需关注捐赠财产的管理,事先商定捐赠资金管理方案,明确约定管理费提取安排;还应对“诺而不捐”有正确的认识,更加严肃慎重对待相关捐赠承诺,若出现困难最终未能履行承诺,可通过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免除捐赠义务;此外,还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向受赠单位索取合法票据。
6.生活中,以捐款之名获得公众赞誉后,拒绝履行捐赠义务的事情并不少见,这些行为算“诈捐”吗?对于捐赠方因此前承诺获得的好处该如何处理?
阮国忠:“诈捐”本质上就是一种欺骗性的行为,无论是捐款方亦或是募款方,只要存在欺骗性的募捐行为,就应认定为诈捐“诺而不捐”,若不具备合理合法的原因,也应算作“诈捐”,遑论其具有不正当目的,如获取荣誉或减免税款等。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确有公益性捐款减免税的规定,但我国目前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申请、资格的审查和后续的监管、资格撤销都作了明确规定一般而言,企业或个人如需申请获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先出具相关凭证。
因此,“诈捐”行为因捐赠人未履行义务也无法取得相关申报材料,难以实现其减免税款的目的
近年来,“诈捐”事件逐渐吸引着更多人的关注,不仅消费了公众的信任,也阻碍了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捐赠行为本就出于善意,但表达善意要量力而行让捐赠人履行义务,不仅需要社会的监督与鞭策,更应该在事先强调“诺而不捐”所引发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