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住户反对加装电梯,被楼上邻居起诉(一楼居民反对加装电梯,法院判决:反对无效!)

新鲜事 admin 2023-03-14 07:51 58 0

“停停停,我们不同意加装电梯,一楼本身地势很低,这电梯装在我家门前,影响采光、制造噪音,我们不同意安装” “你只想到你自己,楼上住着很多老人、小孩,没有电梯天天爬上爬下不方便,而且也危险”近日,某老旧小区因“电梯加装”纠纷,一楼住户与楼上住户闹上了法庭。

一、事件概要四川省攀枝花市,某小区为六层老旧楼房,当初设计时没有电梯,特别是楼上的住户每次进出家门都要爬上爬下,居住体验感很差,业主们仍在坚持等待拆迁的那一天可在国家出台新政后,符合旧改规划的老小区不再面临拆迁的局面,都要按照旧改政策处理,三至六楼的住户等不住了,只能申请加装电梯。

在经过公示、社区乡镇调解、安全性鉴定、审批等多项程序后,电梯公司准备入场施工本以为加装电梯是利人利己的惠民工程,可在推进时受到了一楼住户的强烈反对

一楼住户反对加装电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加装的电梯基本上采用的是外挂式,电梯加装后难免会对一楼的采光通风造成一定的影响二是加装电梯后,电梯的运行、人员进出的声音会影响一楼住户休息最重要的是第三点,原来老小区由于没有电梯,一楼的住宅价值在一栋楼当中属于前三,但加装电梯后,一楼没有了出行方便的优势,使得一楼住宅成为了价值最低的楼层。

楼上的住户认为小区楼房是大家共同使用的,不能因为小部分人反对就损害大部分人的利益,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三至六楼的住户将一楼4位住户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电梯安装的妨害。

为妥善化解纠纷,法院承办人在一审开庭后并未立即宣判,而是进一步深入开展了实地走访调查,通过勘察地势,了解不同时段一楼采光情况等方式,在与社区、乡镇进行充分对接的基础上,组织该单元业主召开纠纷协调会经再三商议,原一楼其中2位住户主动与原告达成补偿方案,不再阻挡电梯施工。

最终,法院判决加装电梯合法合规,一楼其他2位住户不得阻挠妨碍二、法律分析问题1:当业主对加装电梯等事项意见不统一时,如何表决?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加装电梯符合上述限定,且加装电梯事项亦在小区予以公示,并通过行政部门的审批,审批及备案等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2:加装电梯对一楼住户造成负面影响,一楼住户能否得到补偿?这个问题比较尴尬,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一楼住户可以得到补偿,只能根据《民法典》第288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各方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

加装电梯后高楼层住户受益,一楼住户受损,本着公平原则,提倡高楼层住户按比例给一楼住户以适当补偿三、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给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出发点是好的,可还是忽略了人性“不患寡,而患不均”怎么办呢?有人提出共享电梯,类似于共享单车模式,每次使用刷卡计费,不愿意付钱就走楼梯目前,北京、青岛、昆明和深圳等城市都已经有成功安装共享电梯的小区,这种模式能否成功还得看时间给出的答案。

如果您是一楼住户,反对加装电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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