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不捕率上升, 「两高三部」将发文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如何看待这一政策的实施?(检察机关少捕慎诉报告范文)
(一)情况概要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有关文件中明确提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2022年4月22日上午,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负责人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改革举措与成效。
目前,检察机关改变了以刑事检察为主的“偏科”现象,实现了“四大检察”各项业务协调充分发展如因应严重暴力犯罪比例大幅度下降、轻微刑事犯罪上升的形势,检察机关践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2021年不批捕、不起诉的数量比2018年分别上升了28.3和1.5倍。
(二)重点问题概览1.少捕慎诉慎押”的核心内涵与适用范围从基本概念上看,所谓少捕,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尽量少逮捕人,并且严格将逮捕限定为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保障性措施所谓慎诉,是指准确掌握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态度等具体情况,认为不起诉更加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关系修复的,尽量适用不起诉手段终止诉讼。
所谓慎押,主要是指在少捕的基础上,通过落实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保障被逮捕人及其近亲属和辩护人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诉讼权利、严格限制羁押期限的延长等措施,尽量缩短未决羁押期限,减少在押人数不难发现,这是对长期以来人身强制措施功能异化、公安司法机关过度依赖逮捕羁押措施的适时纠偏。
整体而言,“少捕慎诉慎押”坚持人身强制措施的诉讼保障功能定位,尽可能把非羁押诉讼作为刑事诉讼的常态,把逮捕羁押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最后手段,同时充分运用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手段,及时终止诉讼,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功能作用体现在:一是有利于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二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落实这项政策重要的一点就是区分情况、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要求,既保证打击犯罪的力度、效率,又最大限度保障人权、减少社会对立面。
那么,重罪案件是否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呢?不宜一概而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第2款规定,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采取逮捕羁押措施,关键取决于其是否具有
取保候审所不能防止的社会危险性(以下简称社会危险性条件),而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社会危险性条件,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行轻重,只是判断其社会危险性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并不是唯一因素。
不能因此直接认定所有的重刑案件都不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根据历史经验,一些重罪案件办案人员破案心切,更应该保持适当的谦抑和审慎,避免前期判断失误之后一错再错、路径依赖,最后造成严重的错误后果,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2.政策的形成动因分析完“是什么”之后,我们进一步展开“为什么”的问题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何需要被重视和推行,这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发展息息相关确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
(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20年来,我国社会保持长期稳定,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比例大幅下降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重罪案件从1999年16.2万人下降到2019年的6万人,占比从19.6%下降至2.7%。
与之相对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6%.上升至78. 7%,特别是最高刑只有拘役的醉驾案件,占比达到近20%此外,信息犯罪、环境犯罪等行政犯涉及罪名越来越广、涉罪人数越来越多。
在重罪比例下降、轻罪迅速增加、社会危险性较小的行政犯占多数的形势下,逮捕羁押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是势所必然(2)同时,刑事诉讼模式的深刻转型也对强制措施体系变革提出了要求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为代表的一系列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出台,推动刑事诉讼结构、控诉方式深刻转变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巳稳定保持在80%以上,上诉率不足 4%,远远低于不认罪认罚 案件,已经成为刑事案件的主要诉讼模式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无逮捕羁押的必要,减少审前羁押具有可行性。
以往公众只关注被羁押人员有罪还是无罪,“构成犯罪即捕”被视为理所应当随着法治理念与权利意识明显增强,公众普遍希望刑事案件以更文明、更有利于人权保障的方式办理,羁押是否合理、必要,愈加受到关注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
(3)目前审前羁押率从2000年96.8%下降到2019年的63.3%客观地看,审前羁押率虽有大幅下降,但总体占比仍较高,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形势与法治建设目标如此高位的未决羁押率,不仅不符合“被告人在羁押状态下等候审判不应当成为一般规则”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而且容易在刑事诉讼内外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首先,过高的未决羁押率,容易导致侦查机关过度依赖逮捕羁押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甚至出现侵害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权利的现象,还可能因此而错失及时收集固定客观证据的良机其次,过高的未决羁押率,不合理地限制了没有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准备辩护的能力和条件,不仅给法院的
公正审判带来不必要的压力,还可能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害再次,过高的未决羁押率,不适当地剥夺了没有逮捕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经济社会发展继续做贡献以及持续照顾家庭的机会。
这既浪费了宝贵的人力资源,同时又人为地推高了国家的刑事司法成本,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最后,过高的未决羁押率,必然会增加错捕、错押的风险,在一些政策法律界限较为模糊、争议较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中,甚至不可避免地导致错诉、错判,损害企业家群体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恶化营商环境,进而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此外,我国对捕后羁押期限的控制存在很大的问题:一是立法规定的羁押期限较长,而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逮捕措施的比例却很低,因而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实际存在“一押到底”的问题,未决羁押期限普遍较长,很多轻罪案件的审前羁押缺乏必要性,违反了比例原则;二一是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的现象屡禁不止,违反了羁押法定原则。
在这一背景下,确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正当其时,是司法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大举措,是司法履职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也是对长期以来刑事诉讼过度依赖逮捕羁押、强制措施功能异化的适时纠偏。